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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改户纠纷前日开庭审理
稿源:  | 2006-08-04 12:44:20

  中国宁波网讯 本报6月29日刊登《母亲去世两年依然是公房户主》一文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前天上午,海曙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事件回放:葛某的母亲徐某是我市一套国家直管公房的户主,海曙区房管处最近一次与徐某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2002年5月8日,租赁期限为5年。2004年2月徐某去世。去年9月,葛某以该公房核定同住人的身份,向房管部门提交了一份申请报告,以徐某已经去世为由,要求将户主姓名变更为葛某。房管部门对此作出答复,认为葛某不符合公房改户的条件,不能办理公房改户手续。葛某对此不服,向宁波市城乡建委提起行政复议,市城乡建委于6月12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海曙房管处不予改户的决定。葛某对复议决定不服,于今年6月26日向海曙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认为,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这与葛某有没有享受过房改待遇没有关系。而且,实际上徐某去世后,海曙区房管处与他们之间的租赁关系也确实在继续,葛某只是希望将这一关系予以明确化而已。

  被告方海曙房管处认为,按照2002年我市出台的《关于确认直管公房改户协调意见的通知》规定,直属公房改户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承租户户主已故;承租人家庭成员他处无住房,改户申请人户籍住址与现改户住房一致;改户申请人系原承租人配偶或子女,属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核定同住人,且实际同住已满两年。而原告与前妻曾于1998年12月购买了房改房一套,另外其前妻承租公房一套,原告是核定同住人,该房屋2001年改户给了原告的女儿,按照上述规定,原告不符合改户条件。海曙房管处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属于国家直管公房,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以实物配租形式给职工的一种福利,目前这种原户主去世,家人不符合改户条件的现象较普遍,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问题,对此,市有关部门对此正在进行调研寻找解决办法。

  法庭未对本案作出当庭判决。(姜恒)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