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惕安陆明光陈雅珍文/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施行已经两个月多了。这项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与全市110万余驾驶人息息相关,我们宁波人为这项法规取了个宁波名字,叫《浙版新交规》。
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宣传《浙版新交规》:宣传资料张贴到住宅小区门楼;宣传车开进农村;有奖知识竞赛活动进社区。江北区开展100场电影进社区活动,江北交警大队闻讯,在片头插映了《浙版新交规》宣传资料。
两个多月来,很多人因为很好地运用了这项法规,依法办事,应有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也有不少人因为不了解这项法规,受到处罚。
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两个多月的执法实践,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教训,告知市民,提请特别注意。他们希望市民在了解有关法规后,能够吸取别人的经验教训,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避免被处罚,以达到维护交通秩序的目的。
因为篇幅有限,今天我们介绍其中具有普遍意义的5点,相信对广大读者有益。
1事故“私了”千万留下证据
第63条当事人依照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的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物损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赔。
第26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驾驶安全信息提供便利。笔者为什么要将这两条法规安排在一起解读?读者朋友看了文章就知道了。
6月初的一天,张先生的汽车被后面的一辆车子追尾,事故责任非常清楚,肇事车负全责。对方要求按照《浙版新交规》第63条“私了”,张先生欣然同意。保险公司理赔员估价后,确定损失为2700元。
当时肇事者非常诚恳地对张先生说:“修理费请你先垫付一下,修好后凭发票我给你钱,我再到保险公司去理赔。我把手机号码告诉你,这样你就可以找到我。”
但是,等到张先生垫了钱修好车后,再打电话给肇事者,对方却不肯付钱了,还说:“你去打官司吧。”
这可真把张先生气坏了,打官司吧,这么一点点钱,要费这么大周折,太划不来了;不打官司吧,这口气实在咽不下。
最后张先生决定打官司,因为他觉得,此风不可长,如果人人都像这名肇事车主那样做,会影响到我们宁波人的诚信形象。
因为张先生坚持原则,态度坚决,肇事者最后终于履行了承诺。
自从《浙版新交规》规定物损在3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后,宁波的驾驶人充分地利用了这一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在交警不到场的情况下“私了”了。不但因为“私了”比较快捷,还因为“私了”可以避免其他处罚,比如扣分什么的。
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两个多月来,几乎每天都有市民向交警反映交通肇事者在“私了”后不认账,遇到这种情况,无论交警介入与否,都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所以,如果有市民遇到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愿意“私了”这样的交通事故,请务必保留证据:填写“机动车辆驾驶人授权委托书”,把事故责任写清楚(也可以拍下事故现场照片)。
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建立驾驶人信用档案,并且在宁波市公安交管网上公开,内容有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其中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
只要输入相关的证件号,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就能通过网络查询到驾驶人的有关信息。
您希望在网上给自己树立一个怎么样的驾驶人形象?您希望您个人的形象给宁波驾驶人的总体形象添彩还是抹黑?请您谨慎对待。
交警真诚提醒:希望我们宁波的驾驶人都在网上有信用良好的个人档案,这是诚信城市的一个重要内容。
2直行车辆避让右方来车
第42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林女士是位老驾驶员,上个月,她遇到了一个新问题:
一天,她驾车在马路上直行,突然,一辆轿车从右侧的一条小巷开上马路,与林女士的车发生刮擦。
林女士牢记以前学到的理论知识:“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次干道车辆让主干道车辆”,认为对方是右转车辆,又是从次车道上冲出来的,无论从哪一条上说都应该对事故负主责,所以她理直气壮地与对方驾驶员理论。 但是令她郁闷的是,对方拿出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把第42条读给她听。林女士也曾学过这个《浙版新交规》,但是没注意到还有这么一条,一时语塞。最后,这起事故双方“私了”,林女士负主责。
江北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交警在接受笔者采访时特别强调,像林女士这样的驾驶人不少,他们对老的交通知识印象太深刻了,对《浙版新交规》第42条还没有“入耳入脑”。
这样的状况更多地发生在公路行车上。江北交警大队辖区内的61省道是公路,沿途岔道很多,常有直行车辆不避让右方来车,发生刮擦事故。
交警提醒:这一条的责任有了彻底变化,原来可以不负责或负次责的事故,现在变成要负全责了。请按照新法规,机动车通过没有控制信号灯路口时,避让右方来车。但应遵循一个原则:有标志标线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3持外省驾照者被招用需备案
第25条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招用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5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周女士是位私营企业主,她需要招聘一名驾驶人给自己开车。有朋友向她推荐了一名持外省驾照的驾驶人,碍于朋友面子,周女士没有详细询问就聘用了。 上个月,周女士所住的社区来了交警宣传车,宣传《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周女士拿了一本法规小册子认真地读了一遍,其中第25条点醒了她:到车管部门给新招的驾驶人备个案。
一备案发现了大问题:车辆管理部门的交警通过全国网络帮她查了一下,发现这名驾驶人信用记录不够好。
周女士解聘了这名驾驶人。
交警提醒大家:如果您需要招用持外省驾照的驾驶人,请不要怕麻烦,千万到车辆管理部门备个案。市车辆管理所与各县(市)区交警大队都可办这项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实现驾驶人登记管理全国联网。通过这个网络,您可以了解到您所招用的驾驶人驾照的可靠性和他个人信用情况。
如果不备案,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罚。
两个多月来,到车辆管理部门备案的持有外省驾照的驾驶人已有9400多人,仅海曙区就有500多人。
4留个备用地址送你“临界”通知
第28条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1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2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4分。
陈先生的一位朋友出长差了,临走时请陈先生帮忙到市交通违法处理中心代缴罚款。缴款时,陈先生顺便请工作人员帮忙查一下他自己车子的交通违法情况,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他已经违法4次被扣8分了。
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7月1日起依法对被监控或测速等设备拍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统一记分。在未记满12分前,驾驶人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交警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以获得不超过4分的减分。
看到这里读者朋友一定明白了:了解自己被扣分情况,在记满12分前及时去参加培训十分重要。目前,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开始在宁波市公安交管网上公布每位驾驶人的扣分情况,供大家上网查询。
但是,陈先生不上网,所以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扣分情况。像陈先生这样不上网的人很多。
考虑到这个情况,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在积极努力,增加一项服务内容:在这个月推出驾驶人扣分“临界”告知服务。也就是说,当驾驶人扣分达到8分及以上时,交警将把这个情况告诉驾驶人,以引起驾驶人的注意。
告知将以书信的形式。给车辆管理部门留下正确通讯地址的驾驶人,才能收到这一“临界”通知。所以,交警提醒驾驶人:如果您留在车辆管理部门的通讯地址与目前真实地址不符,请及时前往更正。
同时,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出一项服务新内容:接受驾驶人登记备用地址,即:当驾驶人真实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符时,可以另外留下通讯地址。
目前,市车管所和各县(市)区车管所都在开展这项服务。
据市车辆管理所提供的情况,目前我市驾驶人登记地址与真实地址不符的现象非常多。最近两个月里,市车辆管理所向我市2200位驾驶人发出“临界”通知(他们分别是驾驶证年检时间“临界”和驾驶人体检时间“临界”),但有300多封信因“查无此人”而被退回。
所以交警再一次提醒全市驾驶人:请您到车辆管理部门留下正确通讯地址,交警将为您提供多种“临界”通知服务。
5酒后肇事逃逸逃了也白逃
第57条(五)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
最近我市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沈某与同事一起饮酒后,开车载同事回家。途中,沈某发生追尾事故,他的同事因此身负重伤。沈某自知酒后驾车责任重大,在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他躲在一旁不敢出来。一周后,沈某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按照过去的交通管理法规,像沈某这种情况,已经无法确定他是否酒后驾车。过去也有驾驶人酒后驾车肇事,采用逃逸后再投案自首的方法,逃避酒精检测。
但是现在不一样了,交警根据《浙版新交规》第57条第五项规定,通过对沈某周围人群的调查,掌握相关证据,确认他是酒后驾车。
所以交警提醒:千万不要酒后驾车,后果太严重;更不要酒后肇事逃逸,那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