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于8月3日出台,并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哪些人可以参加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参保手续该如何办理?每人要缴多少保费,每月又能享受怎样的待遇呢?带着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言人王晓光,请他作详细解答。
面向市区老年居民
宁波市区内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常住非农户籍城镇居民(其中本市“农转非”人员“农转非”时间应满2年、宁波市外迁入户籍人员取得本市常住非农户籍时间应满7年),都可以参保。这里的市区是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含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两种对象不能参保
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两类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一是已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即包括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等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二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人员,即包括已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人员。
缴费标准分为3档
针对老年居民的实际,缴费标准分为3个档次,在参保时可以根据自己不同情况作出选择,但一经选定就不能再作变动。其中2006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人员1档缴费46310元、2档33380元、3档20460元。年龄再大一点的,缴费也可以相应再少一点。
待遇与缴费相对应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后,在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个月起,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了。享受的养老待遇与缴费标准相对应,即每月分别为1档380元、2档330元、3档280元。如果你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参保缴费的当月就可以同时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第二个月起养老保障待遇就会按月发放到你的银行卡里。
但需要强调的是,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原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或社保经办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参保手续这样办理
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办理参保和待遇领取手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提出申请,再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参保手续时,请同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申请政府补贴人员应同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社会扶助证》及复印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请同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享受待遇申请表、近期免冠一寸照和《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手册》。
缴费实行个账管理
参保人员的缴费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参保人员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与参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账户不作转移。如果户籍迁移至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可以退还个人账户本息或余额(不包括政府的缴费补贴)。
另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本息或余额(不包括政府的缴费补贴)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两类人员缴费有补贴
持有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社会扶助证》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6000元和4000元。
附:2006年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