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小平)桃女士走进江东新天地小区的新家,看到刚搭建的阳光房一片狼藉,四周全是碎裂的玻璃,那些不锈钢架子也不知去了哪里。而发生这一切时,桃女士家里没有一个人。
业主
物业怎能如此蛮干
日前,记者来到桃女士的新家。桃女士告诉记者,装修新房时,考虑到自己的房子位于顶楼,所以花了一万多元钱在顶楼露台设计安装了一间阳光房,这样不仅能遮挡雨水,家里也会更安全。桃女士说,顶楼外面没有隔离墙,从外面可以爬上顶楼,就能直达自己的家,搭建一间阳光房,等于是给自己的家增设了一道“防盗门”。
桃女士称,7月31日,小区物业在她家门口贴了一张“整改通知书”,要求三天内立即将阳光房拆除,否则后果自负。事情发生在8月2日下午5时许,桃女士从外面回来,蓦然发现搭在露台上的阳光房消失了,留下的是一地碎玻璃,不锈钢架子也不知去了哪里。桃女士称,当天家里没有一个人,小区物业的人爬到外面的露台上,把阳光房拆了后,又通过她家把不锈钢架子拿走。桃女士说,物业这样做,对业主来说,太没有安全感了,为此她第二天向警方报了案。
据了解,新天地小区另一户顶楼业主赵先生也和桃女士有着同样的遭遇。记者在赵先生家的露台上看到,原本搭建阳光房的地方不锈钢架子已不知去向,只留下架子被挖的痕迹。赵先生说,他们家的房子还处在装修之中,8月3日早上5时多,物业的人来敲门,装修工开门后说主人不在,来人称,他们是来拆除露台上的阳光房的,已经得主人同意。一个多小时后,来了几个人,通过赵先生的家,把露台上搭了一半的阳光房给拆了,并拿走了不锈钢架子。赵先生称,就算是我们搭建阳光房错了,物业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怎么能强行拆除呢?而且架子被拆除后,有可能导致房子漏水,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物业
拆除阳光房是迫不得已
管理新天地小区的是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新天地管理处。经理叶红告诉记者,确实是他们物业公司拆掉了这两户业主的阳光房,其间整个小区共有6户人家均搭了阳光房,需要拆除,对物业来说这也是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叶经理说,阳光房的搭建,引起了其他业主的不满,说个别居民楼顶上的阳光房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要求物业采取行动予以拆除。
叶经理介绍说:根据市里有关规定,业主在房屋顶上擅自搭建阳光房是不允许的,这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相关文件中都有明确约定,业主也都签了字。叶经理说,房屋的露台部分属公共部分,不是顶楼一户人家的专用地,在公共用地上搭建建筑,当然属于违章建筑。据叶经理称,物业人员是从房子的外面爬到房顶露台的,将阳光房拆除后,不锈钢架子从上面吊下来,物业人员再从房子外爬下来,根本没有经过居民的家里,桃女士称的物业人员从她们家经过,这根本不可能。在叶经理的陪同下,记者在小区的地下车库看到了那些被拆下来的不锈钢架子。架子确实都很大,不大可能是通过桃女士家拿出来的。叶经理还说,拆除前,物业公司不但事先书面通知了业主,还与社区居委会、当地派出所及房屋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业主不配合,因此物业管理处才派人强行予以拆除。
律师
物业无权强行拆除
桃女士称,她们家为搭建阳光房投入了1万多元,现在拆了,这个损失由谁来承担?赵先生说,虽然房产证上没有把露台面积算进去,但在购房合同上,写明露台是赠送给顶楼业主的,既然是我的东西,我在上面搭建阳光房应该也是情理中的事。
对此,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宁波素豪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只是为小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公仆”,不是执法机构,因此,业主的阳光房即使是违法搭建,物业公司也没有权力强行拆除,而应该提请职能部门作出决定。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裁定业主必须拆除,业主拒不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裁定,物业应该向法院起诉,该由司法部门来采取强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