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董小军)昨天上午9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案件起因]
本案原告为奉化市某广告公司,被告为奉化市政府。
2005年2月23日奉化市政府出台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凡奉化市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都有偿出让,其中包括由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如广场、桥梁等,以及设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旁农民承包土地上的广告。该文件同时规定,“(奉化)市政府委托(奉化)市城管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据原告诉称:2005年6月,“因业务需要,原告被迫交纳了32000元的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费”。
[原被告主要观点]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提出,设置“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是被告擅自设置的行政许可,其实质是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费用,而且从城管部门出具的票据等来看,明显属行政收费,要求法院确认这一行为属于非法的行政许可,并予以撤销。
被告奉化市政府则提出了两条主要答辩意见:第一,原告上月才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第二,奉化市城管局向原告收取的32000元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金是户外广告场地费,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关系,而非行政关系。被告据此要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昨天没有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