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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市民状告房管处
稿源:  | 2006-08-15 10:20:23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朱和风)一个早已没有行为能力的死者,依然能够享受着一户之主的荣耀,还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纳房租费,并且延续了两年多。8月初,死者的儿子葛先生以房地产管理处拒绝将户主姓名变更到共同居住人的名下为由,将房地产管理处告上了法庭。

  死者家属:申请变更户名

  今年57岁的葛某是我市某企业的下岗工人,据他说,他自出生以来就一直住在海曙区马衙街22号,该处房屋使用面积98.7平方米,性质是国家直管公房。在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登记的户主,一直是其母徐某的名字。2004年2月7日,徐某去世,但房屋的租赁关系得以继续。徐某虽然已经去世,但在银行却仍然保留着户头,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没有变更合同,每个月80多元租金仍从银行徐某的户头划扣的。而从1992年开始,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与葛某母亲徐某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上明确核定,同住人包括葛某、葛某前妻、葛某女儿。

  去年9月,葛某及其他核定同住人经过商量后,向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提交了一份要求更改房屋承租户名的申请报告,要求将户主姓名变更为葛某。同年12月7日,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所属月湖房管所作出答复,明确葛某不符合公房改户的条件。在以后的一段漫长日子里,葛某多次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复议。今年4月,市建设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认定海曙区月湖房管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撤销了房管所的答复,要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当月下旬,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仍认为葛某不符合公房改户的条件,不能办理公房改户手续。

  区房管处:改名有条件的

  针对葛某的反映,记者日前采访了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该处一名负责人说,葛某所租住的房屋属国家直管公房,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以实物配租形式给职工的一种福利,因此产生的租赁关系和非公住房的租赁关系不同,其产生、变更、终止等都应遵循国家、省、市直管公房租赁政策的规定,改变承租户户名就是改户。接照2002年我市出台的《关于确认直管公房改户协调意见的通知》内规定直属公房改户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承租户户主已故;承租人家庭成员他处无住房,改户申请人户籍住址与现改户住房一致;改户申请人系原承租人配偶或子女,属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核定同住人,且实际同住已满两年。

  这名负责人说,葛某与前妻曾于1998年12月购买房改房一套,另外其前妻承租公房一套,葛某是核定同住人,该房屋2001年改户给了他们的女儿。按照政策规定,改户是改变承租户名,而且是有条件的改变,并不是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均可改名,因为公房承租人享有很多优惠政策,如果将承租户改为不符合条件的人,事实上还会存在实物分房,这是与国家目前政策背道而驰的,损害了真正需要国家保障住房权益的人的利益。

  原告被告对簿公堂

  今年6月下旬,葛某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将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告上了法庭。8月2日,被告在法庭上出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大量有关房改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这些规范性文件找不到能够在本案中适用的具体条文,但被告认为,他们对这些规定进行总体性的把握,能够得出不同意给葛某改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除此之外,被告出示了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确认直管公房改户协调意见的通知》,认为葛某不符合改户条件中的“无住房”的条件,因为葛某已经享受过房改待遇。

  而原告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则认为,葛某并不是申请改户,改户是指改变承租户,即承租户发生变更,葛某只是要求继续原来的租赁关系,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是一个常识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这与葛某有没有享受过房改待遇没有关系。而且,实际上徐某去世后,葛某只是希望将这一关系予以明确化而已,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在本案中适用《关于确认直管公房改户协调意见的通知》是错误的。另外,袁律师认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是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不能笼统地拿出几个有关房改政策文件来解释租赁关系。

  据了解,海曙区人民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判决。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