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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和"甬城加盟店被禁使用"永和豆浆"
稿源:  | 2006-08-15 14:21:14

  中国宁波网讯 被称为宁波永和“反击战”的宁波“永和”诉上海“永和”两加盟店侵犯字号权案,今天上午终于迎来了一审宣判。法院判令上海“永和”在甬两加盟店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永和豆浆”。

  第二场官司

  近两年来,沪甬两地“永和”之争一直是宁波品牌界的焦点之一。该事件至今已引发了两场官司。其中第一场官司以“永和YUNGHO及图”的商品商标所有人上海弘奇公司向法院起诉宁波“永和”的经营者开始,经过宁波中院和省高院判决,最终以宁波经营者保住“永和”字号结束。

  然而,第一场官司的结束并未能终结“永和”之争。今年5月,为保护宁波“永和豆浆”企业字号的独一性,宁波“永和”开始反击,将上海弘奇公司在宁波的两家授权加盟店告上法庭,从而引发了第二场官司。

  宁波“永和”经营者在起诉状中认为,这两家授权加盟店在店面招牌中标注与其真实字号不符的“永和豆浆”字号,侵犯了宁波“永和”的企业名称字号权,并进行不正当竞争。据此,宁波“永和”要求法院判令这两家上海“永和”的加盟店各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上刊载《致歉声明》。

  激烈庭辩

  对于宁波“永和”起诉上海“永和”两家在甬加盟店的案件,在今天上午宣判之前,法院已经作过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庭辩激烈。

  宁波“永和”的代理人根据其所掌握的证据指出,上海弘奇公司在宁波授权加盟的两家加盟店的工商登记企业字号分别为“江东百丈永来餐厅”和“海曙鼎香餐厅”,企业字号中并无“永和豆浆”四字,然而,这两家加盟店却公然在本应标注企业字号的店名招牌位置公然标注“永和豆浆”醒目字样。这在客观上造成许多消费者误解。宁波“永和”举证说,今年“五一”期间,曾有不少消费者在使用宁波“永和”优惠券的过程中,误到上海“永和”的加盟店内消费。

  而在庭辩中,上海“永和”加盟店的代理人则认为,他们曾被上海弘奇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永和YUNGHO及图”商品商标,所以在其店面招牌上标注“永和豆浆”字样是宣传其商品商标,是符合商业惯例的。

  法院判决

  今天上午8点45分,宁波中院在第五审判庭正式宣读了宁波“永和”诉“海曙鼎香餐厅”的判决书。判决书上认为,作为上海“永和”加盟店的“海曙鼎香餐厅”,其被授权使用的是在第30类豆浆等商品上的“永和YUNGHO及图”商标,并不是服务商标,因此,其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是不规范的,同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它是宁波“永和”。据此,法院判令“海曙鼎香餐厅”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永和豆浆”,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限期在《宁波日报》上刊载《致歉声明》。对于这一判决,“海曙鼎香餐厅”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将上诉。

  有关宁波“永和”诉“江东百丈永来餐厅”一案的判决书也于上午下发,法院对其也作出了同样判决。(记者周立明通讯员陈海滨)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