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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和豆浆"字号得到维护 被告不服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08-16 09:28:48

  中国宁波网讯(实习生徐璟记者张燕)昨天上午,围绕“永和豆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终于有了说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永和”在甬两加盟店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永和豆浆”。

  今年5月,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将上海弘奇公司在宁波的两家授权加盟店告上法庭,宁波永和经营者认为,这两家授权加盟店在店面招牌中标注与其真实字号不符的“永和豆浆”字号,侵犯了宁波永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进行不正当竞争。据此,宁波永和要求法院判令两家上海“永和”的加盟店各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上刊载《致歉声明》。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原告是对“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还是“永和豆浆”享有个体工商户名称权,以及被告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永和豆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中的“宁波市海曙”为行政区划,“永和”是其字号,“豆浆店”表明其饮食行业的组织形式,因此,原告对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在内的完整名称,即“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依法享有名称权;此外,原告以其最具代表性的“豆浆”食品与其“永和”字号名称相连,即以“永和豆浆”作为店面招牌使用,符合国家关于在饮食、服务等领域名称可以适当简化的相关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昨天上午,宁波中院对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诉宁波市海曙鼎香餐厅案正式宣判,判令海曙鼎香餐厅经营者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永和豆浆”,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限期在《宁波日报》上刊载《致歉声明》。对于这一判决,海曙鼎香餐厅的代理人当庭表示不服将上诉。

  有关宁波永和诉“江东百丈永来餐厅”一案的判决书也于昨天上午下发,法院对其作出了同样判决。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