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林幼娟通讯员洪浩平)近日,咸祥镇某超市因两包过期鱼片而向消费者支付赔偿费用1200元。
原来,消费者张某花8元4角钱在咸祥某超市购买了两包鱼片,吃了一部分后才发现鱼片是过期食品。张某以吃了鱼片后一直感觉头晕,并已在诊所看了几趟为由,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各项费用1万元。超市方承认自己工作失误,但觉得张某赔偿要求太高,难以承受。张某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据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这两包鱼片的生产日期为2006年1月10日,保质期为6个月,在消费者张某购买时,鱼片确实已超过保质期。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工商部门有权没收正在销售的过期食品,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超市相应的处罚。但难以证明张某头晕与过期鱼片之间的必然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支持消费者提出超乎规定的赔偿要求。
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消费者确实受到精神和身体上的损害,且和消费行为有直接联系,能拿出确凿的证据,就可能获得赔偿,但若只是口头上说遭到了侵害却拿不出过硬的证据,不仅不能获得高额赔偿,还有可能被怀疑为恶意敲诈。
12315人士也表示,对一些滥用投诉权、过分维权的消费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能是及时终止调解。
该超市为了息事宁人,维护自己的声誉,最后赔偿张某1200元。
记者手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于食品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选择商品的时候就会注重品牌,也喜欢去环境和品质有保障的超市。但现在,品牌食品里吃出异物、杂物的事情屡见不鲜,超市又有出现售过期食品的现象,消费者如何才能得到真正的食品安全保障呢?张先生提出1万元赔偿费到底算不算过分?他最终获赔1200元,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超市方的心虚?这引起人们的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