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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期间随意调工资 劳动争议企业败诉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08-16 13:28:27

  中国宁波网讯与打工者不签订用工合同,用工期间随意调整工资,对打工者违规行为的处理也不讲程序……这些不依法用工、不规范用工的问题在许多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实,这不仅侵害打工者的权益,对企业自身而言,也意味着放弃了用工方面的法律保护。

  江北区一家企业眼下就正面临尴尬处境:企业自以为理直气壮地辞退了一名违纪员工,可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北区法院都认定他们在规范用工方面有漏洞,为此他们必须拿出近1万元,向这名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辞退理由须让人明明白白

  据了解,这家企业用了一名来自天台的中年男子俞某做车间里的杂工,今年1月中旬,企业将俞某辞退。俞某申诉说,自己只不过想在春节期间请假回趟家,企业不同意也就算了,怎能就此将他辞退?企业的答辩是,辞退俞某并非如其本人所述这般无缘无故,俞某违反了企业的《员工守则》,在上班时擅自离厂喝酒,还迟到1个半小时,并因醉酒无法工作,企业为此对俞某作出过“违纪违规处理意见”。

  但俞某说,企业根本没有向他出示过《员工守则》和“违纪违规处理意见”。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北区法院在审查中也都发现,企业没有证据能证明俞某已了解《员工守则》和“违纪违规处理意见”。这就意味着,辞退俞某这一事实应认定是企业单方所为,企业须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向俞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记者昨天看到,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补偿金额为1700元。

  用工合同须严格依法订立

  俞某被辞退后还提出,企业从未为他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另加大病救助金),现应补缴。那企业究竟该为俞某缴纳哪一时间段的社会保险金呢?按规定是从企业与俞某订立用工合同那天算起,到辞退那天为止。但因为这家企业没跟俞某订立过用工合同,争议就出来了。

  企业说俞某是去年8月进来的,俞某却说自己是从去年3月开始就工作的。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江北区法院都认为,企业用工没有严格依法行事,没有与俞某订立用工合同,现辞退了俞某,企业就应承担对俞某工作年限计算的举证责任,现企业说不出准确的用工起始时间,就得以俞某的说法为准。

  最后,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企业为俞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的时段为去年3月到今年1月,金额合计6500余元。

  工资调整须与打工者协商

  俞某还与企业就补发加班工资问题进行了交涉。企业确认俞某加班的事实,但加班费怎么计算又起争议。俞某说自己的工资是每小时6.1元,并拿了企业的工资清单和自己的工资存折作证据;企业声明那是去年8月30日之前的标准,之后已调整为每小时4元。江北区法院审理中发现,企业并没有证据证明调整工资已经征得俞某同意。而法律规定用工关系确立后用工单位调整工资必须与打工者协商,用工单位单方作出调整工资的决定对打工者不产生影响。

  据此,法院一审认定俞某加班工资按每小时6.1元计算,对于双休日加班还须按200%计算,结合加班时间,确定俞某可补发加班工资总额为1100余元。

  企业与打工者应平等相待

  江北区法院法官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提醒广大用工单位,若未按劳动法规定与打工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在处理企业内部事务时不重视履行告知义务和办理必要的手续,很可能会给企业自身留下不必要的麻烦。

  用工单位务必转变原有的那种对打工者居高临下的态度,务必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必要手续和程序不仅是在保护劳动者,也同样是在保护用工单位。(记者屠传宏通讯员胡朝霞任富海)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