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胡珊实习生张颖通讯员楼书杰)为给女儿筹集医药费,付某居然还自制了“麻醉液”试图抢劫自己的雇主。前天,鄞州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5年12月中旬,付某受马某雇用,为马某在鄞州区鄞江镇芝山村晒猪毛。12月底,付某的女儿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但他根本无力支付这笔医药费。付某便偷偷用氨水、十滴水、风油精等材料配制了混合液体,准备伺机用麻醉的方法抢劫雇主马某的钱财。
2006年1月4日凌晨2时许,付某趁与雇主马某同处一室睡觉之机,拿出自制药液倾倒在马某头面部,欲实施抢劫。不过自制药液并没有发挥麻醉的功效,马某反而受药液刺激被惊醒并大声呼救,付某见状立即逃离。2月21日,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经鉴定,马某的左眼因碱性化学伤导致盲目5级,属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