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经县法院审判后,葛某因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葛某出生于1956年,文盲,因没钱用竟产生盗割某镇道路路灯电缆线的念头。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夜间,葛某携带工具到该路段,盗割了铺设在两侧绿化带下面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更为有趣的是,葛某每次就偷一截,然后做好记号,下次又接着往下偷,这样偷了30余次共计737米,导致该路段路灯无法使用。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葛某盗割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1844元。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对葛某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