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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宁波房产中介4600万元“合同诈骗”背后黑幕
稿源: 第一财经日报  | 2006-08-17 15:03:02

  该案件中办理抵押贷款的住房资料中,工作单位、收入证明这两项很多都是虚假的,如果抵押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审查时仔细一点,完全就可以发现——

  宁波江东华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华晨公司”)作为中介公司,与宁波建工集团公司及张圣娣等52名售房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在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购房款后,即将房屋过户至华晨公司员工或其亲友名下,在2004年半年多的时间里,骗购进54套计价值人民币4600余万元的房屋。

  8月3日,作为被告李敏杰(华晨公司员工)的辩护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夏毅拿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的判决书:第一被告胡斌(华晨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李敏杰犯合同诈骗罪,判有期徒刑4年。此前,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分别判胡斌、李敏杰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1年。

  “案件基本上告一段落了,但部分售房者的资金还没有得到解决,不过,宁波政府层面已经着手进行协调。”夏毅透露,最终受害人会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法人代表“避难”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胡斌,系“华晨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5年2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一位接近华晨公司的知情人士称,2004年12月15日晚,胡斌独自来到宁波江东经侦大队,称他公司里聚满了讨房款的客户,要求政府机关帮忙解决问题。直到17日,胡斌仍没有离开公安局。

  在宁波市公安局备过案的两个案例似乎能从侧面解释华晨公司被讨要房款的缘由。

  2004年8月,市民王先生委托华晨公司出售一套房子。没几天,华晨公司就称有一个做酒生意的李某要买房,王先生很快与李某谈定80万元的价格,商定由李某先支付34万元,剩余46万元于当年11月20日之前付清,王先生随后将房子的“三证”给了对方。

  随着付款期限来临,李某迟迟未付钱。王先生查询了一下,发现这套房子已经办理按揭贷款,45万元贷款已经发出。

  2004年10月,市民张女士委托华晨房产出售一套房子,依然是“酒商”李某决定花216万元买房。李在支付了76万元房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剩下的140万元张女士再也没讨回来过。经张女士查询,房子已被办理抵押贷款95万元。

  上述知情人士称,从2004年6月到案发前夕,华晨房产一直通过这样的违规操作,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房款从银行里提前取出,用于炒作房地产牟利,事情一直进展得比较隐蔽,但在后来的一次内讧中,华晨公司有员工将这一情况捅了出去。

  “一时间,得到消息后,许多客户纷纷要求提前支付房款。突如其来的挤兑顿时让华晨房产陷入了困境。”陈透露说,面对众多客户,胡斌无奈之下便跑到了公安局“求救”,希望由政府出面帮助解决问题。

  4600万诈骗黑幕

  在几度上门征讨未果,更多的售房者开始报案,宁波市公安局发现,几乎所有的案例都是购房者在支付部分房款后拖欠剩余房款,但出售的房子都被办妥抵押贷款,此外,同样的名字在购房者中频繁出现,其身份后来经查,大部分为华晨房产的员工。

  2005年2月4日,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此案立案侦查,当天胡斌被刑拘。同年4月21日,支经侦队成立了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浙江省公安厅随后也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专案组认为,胡斌涉嫌合同诈骗。

  一份由胡斌签字的华晨公司的内部证明显示,公司内部已经默认这种“诈骗”的存在:“李敏杰(华晨公司员工)从未参加公司购房,均是委托他挂名”;“李敏杰挂名购房之房款未出资,各房屋的按揭款和抵押款均已经给公司提取他用”;“所有经济纠纷与李敏杰无关”。证明还显示,由李敏杰挂名的房屋为7套。

  有宁波市公安局人士表示,“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专案组走访的银行近20家,询问的当事人有80多人,终于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宁波市公安局2005年7月29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华晨公司自成立至2003年年底因经营不善发生巨额亏损。2004年6月至12月间,胡斌在明知华晨公司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决定和指使该公司多名员工及其亲友,虚构身份,假扮购房者,骗购进价值4600余万元的房屋。

  “后来,胡斌或其指使他人,将上述房屋中的6套出售给他人,其余房屋通过宁波海曙乐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甬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或从上述两家公司收取巨额借款等。胡斌将上述套取的款项用于归还华晨公司前拖欠住房者的房款、支付购房的首付款、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房地产交易税费及公司日常开支等。至案发时,造成售房者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的房款无法收回。”起诉意见书称。

  银行过失之辩

  “这绝对是该领域内浙江省的第一大案。”夏毅说。

  近6年来,宁波房产中介已经发生了“多起不光彩的事件”,均造成相当数额的款项无法追回。

  “这样的情况银行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杭州一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分析。

  2003年,宁波建委和央行宁波支行曾联合出台规定,要求房产中介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设立“交易房款专用存款交易支出账户”,所有交易房款都应通过这个账户进行,但此规定在银行并未严格执行。

  按照杭州目前的做法,客户在中介公司买卖二手房,也必须签署一份房款监督支付协议,里面规定买方将购房资金存入银行的专有账户,并由银行予以冻结。在三证过户手续办妥后,凭中介公司的通知单,银行负责将房款划入卖方账户。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不严,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时间差挪用钱款,作为自己的流动资金。而有些银行在看到一份委托书后,不多问立即交款了,至于委托书的真假,一些工作人员不会深究。”上述客户经理分析,“华晨公司的问题在于不断地挪用钱款来投资,资金链最后断裂,窟窿就补不上了。”

  宁波市公安局2005年10月10日递交给宁波市检察院的一份“补充侦察报告书”认定:“胡斌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依目前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诈骗银行的行为;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基本都是按照工作规程操作的,但存在着对贷款人的工作单位、经济状况审查不严的问题。”

  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在该案件中办理抵押贷款的住房资料中,工作单位、收入证明这两项很多都是虚假的,如果抵押贷款经办人员审查时仔细一点,完全就可以发现。

  此外,有抵押人短时间内连续在同一银行的不同支行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所用资料互相矛盾,但银行各支行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导致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尹军建议,银行要加强对房产“三证”以外的相关资料的审核,履行对抵押住房的现场勘察职责。要建立内部信息共享与预警平台,通过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可疑动态,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与房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防范。

  上述杭州一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也称,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他们也曾发现房产中介与买方串通骗去卖方资金的现象,因此,他提醒在进行房产交易时,要注意买方的真实可靠性。此外,对于部分买家擅自向中介的账户交款或者直接交款给卖家的行为,他也告诫予以重视

【编辑:叶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