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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新规保育费餐点费须按月收取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08-23 12:50:33

  中国宁波网讯幼儿园保育费、餐点费必须按月收取,同时餐点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昨天公布了《关于我市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从今年秋季开学开始,市区幼儿园收费将执行新的收费行为规范。

  按照通知要求,新的收费规范对幼儿园保育费、餐点费等收费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幼儿园保育费收取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餐点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一个月内幼儿实际在园时间不足10日(含10日)的,保育费减半收取;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育费按日计收(每月按21天计算)。

  针对加时托收费问题,新规范也明确了标准。其中,加时托在日托收费标准上加收30%,全托在日托收费标准上加收60%,日托必须保证幼儿在园每天9个半小时,对早送晚接不得加收费用,加时托延时到晚上9点。

  同时,假期举办困难班的,由幼儿园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幼儿园不得强制。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根据通知,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按星外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六星级7个档次收费,而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但需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记者徐文燕)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