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在企业中工作的员工,有一天被要求与外省的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这一身份的“挪移”,使他们日后的维权变得艰难。昨天,我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宣某等人在我市一家企业工作,工作期间,他们接受这家企业的管理和工作安排,这家企业也通过专门银行账户向他们发放工资,但一直未替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今年4月,他们为此事和企业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上月,劳动仲裁部门经开庭查实,发现这些员工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期间,先后与江西省五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过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经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鉴定。根据合同约定,他们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均由五州公司承担。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与宣某等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是五州公司,而并非我市这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裁定撤销宣某等人的仲裁受理。宣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昨天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宣某等人认为,当时是在无奈之下与五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今也不知道这家公司是否真实存在,也没有接受过这家公司的任何管理,他们认为这是宁波这家企业与江西五州公司在串通规避法律,要求法院判令他们与宁波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宁波企业补缴社会保险金。但宁波这家企业认为,其与江西五州公司签订过劳务输出协议,而向宣某等人代为发工资,他们也和五州公司、银行有过协议。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类似要本企业的员工与外省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使自己使用的员工成了别的企业的职工,这种“身份挪移”现象近来在我市的一些企业时有发生。
“这样做,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不是本单位的员工,当然不必承担诸如缴纳‘三金’之类的义务。”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肖坤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往往会造成务工人员维权艰难。因为一旦出现劳动纠纷,这些务工人员因身份关系,在得不到当地有关方面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与路途较远、从未接触过的外省人力资源公司进行交涉,难度可想而知。不仅如此,一些外省的人力资源公司大多注册资本金十分有限,像上述这家五州公司仅有1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根本无力承担可能出现的种种责任。
对此,市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刘慧杰律师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有规避法律之嫌,因为正常的劳务输出程序应该是企业先向人力资源公司提出用人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再根据企业的需求招人,然后出具劳务派遣单输出劳务。
(记者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