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图为代表认真听会。新华网肖阳摄
===保证未成年人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草案内容: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要求: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观点争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强调保证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是针对当前学校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健康。由于中国优质教育资源相对于需求比较匮乏,激烈的升学竞争与就业竞争相伴而生。学校因升学率而设置教学目标,家长因“望子成龙”而严于督促,学生则不得不为前途打拼,这就使学生的课业负担越来越重。
一些学校教师坦言,按照中国目前的应试教育模式,在智商相当的情况下,延长读、背、写、练的时间是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最笨也最有效的办法。很多学校为此甚至取消了学生的课间操和课间休息。一些地方的学生平均每天学习时间长达十余小时,导致学生严重的睡眠不足。“这种情况会使处于青春期的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崩溃。”祝铭山说。
现实状况:一项调查显示:中国17岁以下青少年中,至少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干扰。学习压力大、课业负担重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教育专家指出,自新中国成立开始,为中小学生减负的工作就从来没有停止过。然而,“减负”历程清晰地记载着“减负”效果,那就是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此次国家虽然将此写入了法律,值得肯定。但是,在应试教育体制和社会用人机制不改变的情况下,靠政策来强制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模式未必就能减负。
===电邮日记被列为个人隐私===
草案内容:信息产业、电子娱乐、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被写入了有关法条;草案中还写入了很多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内容;更有甚者,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甚至还规定网络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修订草案特别规定,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草案还要求"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专家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柳华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法律修订可以视为国内立法中吸引和转化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规则的一个体现。
·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恶搞”等不良舆论环境挥剑
===营业性网吧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草案内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现实状况:近年来,互联网在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素中所占的比例急剧上升。今年2月,一项针对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500余名少年犯的网络犯罪问题调查显示,曾经经常上网的占43.6%,偶尔上网的占25.5%,在经常上网的人中,因为没钱上网而去偷东西的占62.5%,因玩网络游戏而导致犯抢劫罪的占63.9%,犯强奸罪的占23%。
·我国修法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情况建立“工读学校”===
草案内容:为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工读学校”,当地教育部门应对其加强指导和管理,保障其办学条件。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并保障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这类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新闻背景:我国的工读学校教育始于1954年,到1966年,全国共有工读学校200多所。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工读学校逐渐萎缩,目前已减少到67所。
多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有关方面和一些专家呼吁加强和改进工读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