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我市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普遍提高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对象为2006年4月30日前按国家、省市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2元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标准增加;第二部分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
按规定,在此次普遍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对部分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额度:一是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二是截至2006年4月30日,退休(职)人员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
获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同时符合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我市现有企业退休人员21.5万人,这次调整提高后,全市一年将增发养老金2.6亿元。
在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市政府同时决定调整提高相关群体的月生活费标准。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调整提高的养老金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
咨询电话:87326881转5605或5412(记者林兴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