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珊通讯员郑淑红)在宁波打工的山东人常某两年前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腿骨折,事后常某仅获得了4000元的赔偿。最近,因为治伤而债台高筑的他为索赔,找到镇海法院。在法官的帮助下,常某拿到了6000元的赔偿金。昨天,法官收到了常某寄来的感谢信。
索赔无果求助法院
2003年,常某在朋友介绍下来到镇海某运输公司从事货车押运。2004年7月,他乘坐的运输公司货车在杭甬高速公路绍兴段与本单位的车相撞,事故中常某的左大腿粉碎性骨折。
2004年10月18日,出事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该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赔偿常某及运输公司4万余元。但实际上,常某除了医疗费外只拿到4000元钱。事故发生后,常某失去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还欠下了两万多元的债务。今年5月,常某取出体内固定夹板后,再次向方某索要赔偿,但对方以法律文书超过法律时效为由拒绝赔付。后多次协调均无果,常某来到了镇海法院求助。
法官调解获赔六千
由于此案已由事故发生地法院审理终结,被告以法律文书超过法律时效为由拒绝赔付理由也成立。如果给常某立案就等于一事二诉,为法律所不允许,但如果不处理,对于常某来说很不公平。
此时,常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镇海公安分局出具的伤残鉴定书,鉴定书称常某的腿伤系车祸所致,目前骨折内固定已拆除,骨折愈合但遗有左下肢活动障碍,功能丧失10%以上,评定为10级伤残。
有了这份鉴定书,法院立即为常某立了案,同时还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并减免了部分诉讼费。
立案后,主审法官先后两次为常某和运输公司进行调解,前后不到4天,双方达成和解,运输公司又拿出了6000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