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快递公司良莠不齐 快递邮件还应多个心眼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08-30 08:24:21

  记者冯小平通讯员俞岚

  近年来,借着便捷、灵活的优势,各类快递公司似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但由于部分快递公司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内部管理不够完善,因此,不时造成托运人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一旦发生纠纷,又由于托运双方往往没有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增加了货主维权的难度。近日,记者从鄞州区工商分局获悉,今年年初以来,该局已受理各种因邮件快递而引发的消费投诉近20起,涉及金额8万元左右。

  案例一:没填“货物价值”吃大亏

  今年6月,在外地工作的张小姐给家里托运一台使用过的电脑。但过了好长时间,家人仍没收到电脑。张小姐遂向托运电脑的物流公司询问,公司负责人称,电脑在搬运过程中丢失了,公司愿意全额赔偿。但由于当时张小姐在货运单上仅填写了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货物名称等,没填写“货物价值”,又拿不出电脑发票等相关证明。最后只能按照货物单据下方物流公司规定的:“如发生货物丢失,以货物托运费的3倍进行赔付”的条款进行赔偿,即一百多元钱。对此,张小姐表示难以接受。后经工商部门多次调解,托运公司最终赔付张小姐700多元,但张小姐还是觉得挺亏的。

  案例二:“霸王条款”气煞人

  家住鄞州邱隘的小陈今年大学毕业后,将所有的行李通过货运公司托运回家。托运的货物共有3件,可货物运到家时,家人只收到两件,其中的一件行李遗失了。

  小陈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货运公司却提出,必须有丢失行李内物品的发票作为赔偿凭据。可行李都是一些旧衣服,早已找不到发票,为此小陈向货运公司交涉,认为当初货运公司并没有要求其出示发票而办理了保值运输,现在行李丢了就应该按保值金额每件1000元进行赔偿,他认为这是货运公司以自己的“霸王条款”来欺压消费者。于是,他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并如愿拿到1000元的赔偿金。

  案例三:没签合同维权有点难

  冯女士的女儿在杭州读大学,放假时和女儿一起在宁波买了一台电脑,准备开学时让女儿在杭州用。开学了,冯女士想到自己有个朋友的亲戚在做托运生意,便为了图方便,将电脑托运的事交给朋友去办理,由于相互之间很熟悉,冯女士的朋友当时也没打开电脑进行检验,冯女士在托运时也没与托运公司签订托运合同。

  没想到电脑寄到杭州后,冯女士的女儿发现显示屏破损了,托运公司业务员称显示屏可能在托运之前就是碎裂的,但事前大家都没查看过,又没有签订托运合同,冯女士要索赔没有根据可依,因而工商部门也无法帮她维权。

  针对快递行业出现的这些情况,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快递公司时,要多留意几个方面:一是在托运快递物品时要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投送网络健全的快递公司;二是要看清各种托运快递条款,对不合理的条款要坚决抵制;三是托运贵重物品时要根据物品的实际价值采取等额保价,一旦物件出现问题后可以获得合理赔偿;四是在物件投递到接收人之前保存好托运快递凭证,以便发生问题后可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