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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利剑”出鞘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6-08-31 08:05:59

  中国宁波网讯 明天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付诸实施。这一《办法》有许多创新和突破的地方,为我省解决环境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强化环境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污水超标就是违法

  由于各种原因,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没有直接把超标排放污水作为违法行为,只有在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并导致超标排放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面对日益严峻的水污染防治形势,超标即违法的理念已成为环保立法的一项原则。《办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就是违法。

  限期治理权力下放

  实施限期治理,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当时法律规定,限期治理决定必须由其所隶属的人民政府作出。

  为强化环境监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办法》明确: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时规定,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其他措施。在此期间,环保部门还可以对其污染物排放提出要求。

  《办法》还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

  建设项目环保前置

  《办法》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环保一票否决制,强调环保前置审批程序。

  《办法》规定:“必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环境保护的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审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办法》还增设了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须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以及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的规定(但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

【编辑: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