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信息,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及其全部在职职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该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等手续。各县(市)应当与市区统筹范围同时启动。若因特殊情况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可另行确定启动时间,但今年年底前必须启动。
用人单位要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2%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已经按照《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为编外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编外职工的缴费费率一并调整为0.2%。参保缴费单位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结算、工伤医疗管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本省、市配套政策法规执行。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差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