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蒋某利用自己是某施工工地驾驶员的便利,多次盗得工地上的不锈钢管废料共计1100斤,还购买他人盗得的钢管2300斤,伙同其妻子、姑丈帮忙销赃。近日,宁海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5000元;以收购赃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蒋某的妻子和姑丈也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去年初,蒋某被招工到宁海某工地上开皮卡车,主要运输一些施工材料。同年5月份的一天,蒋某趁没人注意就从一包工队的废料堆里偷来了一些不锈钢管,下班后将偷来的钢管藏在皮卡车的座垫下运回家里,藏在自家旁的一间小屋里。后蒋某又如法炮制了三、四次,陆续偷来了100余斤的钢管。为销赃,蒋某的姑丈陈某明知钢管是偷来的,还积极帮蒋某介绍认识了收废品的黄某,将价值700元的钢管以600元的价钱销赃给了黄某。
尝到甜头后的蒋某在2005年7月份明知他人从工地上盗得钢管2300斤,还以161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批钢管并藏于家中。2006年2、3月期间蒋某又以同样的手段盗得钢管1000斤,价值7000元。为将这3300斤的钢管给卖掉,2006年5月22日晚7时许,蒋某与其妻子将钢管转移到了姑丈陈某的家中,由陈某帮忙卖掉,但陈某与蒋某的妻子一起在次日向黄某销赃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听到风声后的蒋某便一直出逃在外。同年的6月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