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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酒需有“身份证”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09-02 07:55:15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冯春鸣)我市近期将实行酒类流通的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需开具详细记录流通信息的《随附单》,消费者在买酒时也有权要求经营者出示《随附单》。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我国酒类市场一直来放开经营。但近年来,由于进入门槛低、缺乏有效监管,酒类市场出现了不少假冒伪劣产品,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据悉,酒类流通管理将从源头着手,重点是建立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随附单制度。在宁波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所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包括饭店、宾馆、酒吧、KTV、卡拉OK厅、咖啡馆、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等)均需向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酒类(暂不含啤酒)批发商或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在每次销售酒类商品时必须开具《随附单》,且做到单随货走,一货一单。酒类零售经营者进货时要主动向供货方索取《随附单》。消费者在买酒时也有权要求经营者出示《随附单》,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随附单》,消费者可立即向贸易主管部门举报。这样,只要酒类商品在某个流通环节出了问题,就可根据《随附单》,追溯源头查到流通、生产环节所有的责任人。

  此外,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散装酒今后只能在固定场所贴标销售,不能在大街小巷流动销售。酒类经营者也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编辑:庞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