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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出口企业也可退税了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09-02 08:43:33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俞永均)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也能退税了。记者昨日从市外经贸局获悉,国家最近调整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7月1日起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将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今年年初以来,我市企业开展自营外贸业务的热情高涨,前7个月全市新增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企业982家,同比增长50%以上。市外经贸局有关人士解释说,按照原先规定,这些企业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果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只免抵不退税。由于不能退税,一些出口产品比重较大的企业,企业资金被严重占压。为解决这个问题,《通知》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调整。

  为鼓励企业“走出去”,《通知》还规定,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也将实行退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如以实物投资出境,将不享受单项退税政策。

  2002年以来,我国对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一直实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税办法。有关资料显示,今年前7个月,全市出口货物已免抵调库税款高达26亿多元。权威人士称,新政策对我市广大小型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有利于减轻其负担,缓解资金紧张。

【编辑:庞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