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撩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面纱——保健康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09-04 17:48:33

  中国宁波网讯 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与过去相比,今后上市的健康保险产品将在功能、条款、费率等方面出现许多新变化。为便于市民更全面地了解《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维护自身权益,昨天,记者请甬城保险专家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变化一回归健康保险功能

  按规定,9月1日以后新上市的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新产品,将不再含有生存给付责任。

  专家介绍说,“生存给付责任”指的是被保险人健康地活到保单上约定的年龄或约定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一笔生存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通俗地说就是“有病赔钱,无病还本”。包含了生存给付责任的这种返还型健康险,既保健康又兼具理财功能,迎合了一般市民的消费心理———想得到保险的保障又不愿交的钱一去不返,这便让健康险带有了投资色彩。

  但是,由于返还型健康险赔付率居高不下,加大了保险资金风险。为回归健康保险保健康的功能,《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由于去除了生存给付责任,新版健康险产品价格也可能相应下调。据悉,消费者对健康保障兼投资的需求,今后可通过组合购买附加险的形式来实现。

  变化二条款费率多样化

  《办法》第一次把健康保险划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将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视同于长期健康保险,并对这两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保证续保条款是指上一保险期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由此该公司承担的经营风险也会增加。

  《办法》还第一次增加了对享有公费医疗和社保人士区别对待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因为享有公费医疗和社保的人与未享有公费医疗和社保的人,二者对健康保险的实际需求是不一样的。

  《办法》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今后投保人将面对更加多样的健康保险条款和费率。比如,允许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浮动,允许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对产品参数进行调整等。

  变化三突显保护消费者权益

  《办法》诸多规定与目前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经营及销售等操作指南存在很大不同。专家表示,针对健康保险产品专业性强、消费者容易受误导等特点,《办法》在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投保时,保险公司应书面告知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定点医院、费率调整等内容,并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投保人关于保险、医疗和疾病专业术语的询问。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以避免投保人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的产品。

  其次,在合同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对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实行100%回访。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1年期以上或虽不超过1年但保证续保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其犹豫期不少于10天。

  此外,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同时,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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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健康险要因人而异

  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市有20多家寿险、产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产品有上百个。一些市民认为,自己已经有医疗保险了,没必要再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了。专家指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商业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专家建议,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一般以不给个人或家庭带来过重的经济压力,并且能满足保障需求为目的。

  在产品选择上,专家建议选择险种组合模式,保障会更全面一些,把主险、附加险保齐保足,这样就可以把风险充分转嫁给保险公司。在选择产品之前,选择一家理想的保险公司很重要。投保前多了解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最好选择一家经营管理规范、售后服务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