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因为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漠然置之,从而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日前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西江。
据检察机关介绍,2004年7月17日6时许,王西江驾驶自己所有并挂靠在镇海某运输公司的大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余姚市新建北路十字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颅脑4级伤残和右肩10级伤残。张某治伤需要大量费用。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王西江应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06391.46元。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告知王西江,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可得到理赔款,但得款后应先支付本案确定的赔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理赔过程中,法院承办人再次告知其在得到赔款后应立即支付法院的执行款,王西江表示同意。然而,7月12日王西江在取得理赔款8.5万元后,竟挪作他用。8月30日法院又进行催款,但王仍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