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由于新政策出台,宋先生与房东以及房产中介公司协商后决定,解除原有的购房合同。然而,中介公司却要求宋先生必须同意“不予退还中介费”这一规定后,才愿意与其解除购房合同。“游戏规则都由中介公司制定,难道没有半点协商的余地?”昨天,宋先生致电本报“立明维权热线81012315”。
合同解除中介费怎么办
今年3月,宋先生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36.8万元的二手房,当时交了4000多元的中介费。为合理避开营业税,大家决定到今年10月份再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按照当时政策,今年10月份后,该套房子正好满2年,此时过户不需再缴纳营业税。
但期间新政出台,国家将营业税征收时间从“2年”调整为“5年”。于是,宋先生便找到了房东以及中介公司,三方在协商后都同意解除原有的购房合同。但令宋先生没能预料到的是,中介公司制定的合同解除声明中却明确表示,宋先生得先放弃退还部分中介费的要求,然后公司才同意解除购房合同。
“退不退中介费,该退多少中介费,难道这些都是中介公司说了算吗?”昨天下午,宋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中介公司制定的“合同解除声明”。记者注意到,“声明”中明确表示三方都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最后写到:“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属不可抗力因素,但中介公司已提供中介服务和居间服务,因此买方所付的中介费不予退还。”
房管部门有望介入此事
根据《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中介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中介服务不能收取或不能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但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所以,宋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应该退还部分中介费。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该中介服务公司,其中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中介公司完全有能力提供相关服务,主要是新政策出台而使合同变更。但是作为中介公司,介绍房源信息、提供中介服务等工作都已基本完成,4000多元中介费肯定是不予退还的。不过,他表示,220元的代办过户费可以退还给宋先生,因为尚未完成该项服务。但该负责人同时称,是否退还部分中介费可以另外协商决定。但当记者询问:在“合同解除声明”中最后一条规定,宋先生必须放弃退还部分中介费的要求后,中介公司才给予办理退房手续,这样是否合理?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并不知情。
“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有胁迫消费者的意思。”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海曙区房地产管理交易所,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表示,在解除合同时,中介公司有义务为宋先生顺利完成退房手续提供便利,不能把“不予退还中介费”这样的硬性规定作为解除合同的前提。刘先生告诉记者,关于是否退还中介费以及退多少中介费,这需要双方协商。他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调查。
据介绍,新政出台后,在办理退房手续时,许多市民遇到了中介公司能否退还部分中介费的难题。但据了解,目前尚未有成熟的处理方式。对于宋先生能否拿回部分中介费,本报“立明维权”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