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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起 学生接送车辆须"亮牌"
稿源: 中国象山港  | 2006-09-11 10:41:07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日前从县教育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县接送中小学学生的车辆要“亮牌”了。

  按照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浙教基〔2006〕137号)精神规定,中小学学生上下学接送车的安全工作由公安、交通、教育、安监四部门共同负责。从10月1日起,全县城乡学生接送车辆必须统一启用“学生接送车”标志牌。从事本地中小学学生接送任务的车辆,必须是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或者是中小学自备客车、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同时,这些车辆必须按规定取得由省公安厅负责制作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文件明确规定,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学生接送车只能从事学生接送,如擅自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的,将收回标志牌,并予以处罚;负责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龄3年以上,身体健康并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严禁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文件还规定,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

【编辑: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