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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行政首长应当出席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09-11 14:29:07

  中国宁波网讯 根据规定,以下五种情形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第一起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本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至少出庭应诉1件;

  (三)重大、复杂或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

  (四)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当然,我们提倡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参加除上述五种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活动。”有关人士指出。(记者蔡铁锋)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