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邓少华)从现在起,凡是第一起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直接出庭应诉。记者昨天获悉,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中倡导和逐步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近年来,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在这些案件中,很多行政首长都没有直接出庭应诉,结果是本部门输掉了官司,还不知问题出在哪里。法律专家认为,如果行政首长能够站在被告席上,得到的将是具体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便于发现和了解本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败诉时,更能从中吸取教训,有利于改进工作,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
市政府规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一)本年度第一起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二)行政机关本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至少出庭应诉1件;(三)重大、复杂或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四)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五)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为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将把市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行政应诉中“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执行”的情况,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