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鹤)记者昨天从宁波保监局获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今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两个月了,我市各保险公司共承保“交强险”106428份,保费收入7945万元。我市“交强险”承保工作整体运行顺畅,操作规范,至今未发生一起投诉案件。不过,由于处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时期,出现了一些保险公司无法解决的问题。为此,宁波保监局有关专家指出,投保人要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在新老保单“对接期”买“交强险”有窍门,广大投保人要合理投保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权利和义务都要弄清楚
专家指出,作为“交强险”的投保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获得赔偿外,还享有许多权利,如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在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5日内,保险公司要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的赔偿保险金协议的10日内,支付赔偿金。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专家指出,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有许多注意事项,如投保时,投保人要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签订合同时,投保人要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要在被保险机动车上张贴“交强险”标志;投保人要对机动车进行改装,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合同期满后,投保人要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合理投保能够规避风险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新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在新老保单“对接期”,投保人合理购买“交强险”可以减少一些麻烦的产生。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最好在同一家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到任何一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有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没有到原来购买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投保,而是图方便就近购买。针对这一情况,专家指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投在两家公司,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不仅要通知两家公司都到场,而且各种凭证也要两家用,理赔时比较麻烦,专家认为,如无特殊原因,最好将两种保险产品投在一家公司。
异地投保不提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对异地投保加以限制,但专家认为异地投保不宜提倡。专家介绍,一旦出险,异地投保的车辆就要牵扯到两家公司,理赔时间、程序无法保证,这可能会给投保人带来一些麻烦。
重复投保没效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每辆机动车只需要投保一份“交强险”。如果投保人投保了10份“交强险”,到理赔时,保险公司也只会以第一份为准,并按照一份来理赔。专家指出,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后,还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