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保命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把牢“闸门”。昨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对定点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理办法》,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如违规操作,将全额追回医保基金损失,并根据违规范围、次数、时间、金额、社会影响等情节,作出停止6个月以下的全额或部分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结算的处理,还得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
处理办法分为以下三种:定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费用结算,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或处罚:1.将未确定收费标准或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节严重的;2.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医保基金支出,情节严重的;3.为非定点机构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4.经行政处理(处罚)后违规问题仍未改正的。
定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费用结算,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或处罚: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情节较重的;2.串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情节较重的;3.采用挂名住院或分解门诊、住院人次,情节较重的;4.将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借故延长住院时间的;5.未经批准擅自连接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的。
定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3个月以下的费用结算,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或处罚:1.诊治或出售非处方药过程中不验证或记录不规范、不全面,情节较轻的;2.不因病施治,超量开药,情节较轻的;3.将本院有条件诊治的病人借故推诿给其他医疗机构的;4.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定点机构被停止费用结算期间,该定点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