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29岁的民警谢某在对形迹可疑的人员进行盘问的过程中,将被盘问人用手铐、脚镣铐住,还在他头上戴上摩托车头盔,时间长达21小时,致使被盘问人肝脓肿引发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前天,谢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在黄岩法院开庭审理。
在近5个小时的庭审中,双方争论激烈。谢某是否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及谢某的行为与覃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成为辩论的焦点。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案情
死者被铐21小时后死亡
2005年7月6日晚,覃刚山和廖红相两人同乘一辆摩托车在温岭市内行驶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带到温岭市太平派出所,并被分别关在审讯室内接受盘问。在盘问期间,覃刚山情绪激动,不配合盘问,头撞窗栅,双脚乱踢,谢某叫协警将覃刚山双手铐在不锈钢窗栅上,两脚戴上脚镣,头戴上摩托车头盔。
7日下午,协警发现仍被铐在不锈钢窗栅上的覃刚山脸色不对,赶紧通知谢某。谢某赶到审讯室和协警一起将覃刚山的手铐、脚镣解下,并将覃刚山送往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天下午6时10分,覃刚山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检验分析认为:死者覃刚山系肝脓肿引发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在其原有疾病病理改变的基础上,体表外伤、疲劳、饥饿、高温、精神紧张等多种因素使其肌体耐受力下降,对其死亡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据了解,2005年7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已向死者覃刚山家属赔偿了人民币207000元。
公诉人
死因与民警长时间用警械有关
公诉人指控说,覃刚山带进派出所时因情绪激动,头撞墙,脚乱踢,存在自残行为而被双手铐在了铝合金窗栅上,双脚戴上了脚镣,头戴上了头盔。但是第二天下午,覃某情绪缓和了之后,谢某仍没有解去覃某的警械。
“谢某系作为覃刚山案件的主办民警,应该能够预见,在七月份的高温天气,覃刚山被手铐、脚铐铐着长达21小时,没有进食,只是喝了一点水,会造成怎样的不良后果。足见谢某对犯罪嫌疑人人权和健康权的漠视,导致了覃刚山死亡结果的发生。”
公诉人认为,谢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按照规定,嫌疑人被盘问12小时以上的,应该对其提供必要的卧具,但谢某没有提供。如果不是谢某办案过程中简单粗暴,没有按照规定来办理案件,覃刚山不一定死,起码不会在这个时候死亡,谢某的违规行为与覃刚山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辩护人
希望法庭对本案作无罪判决
面对指控,谢某的辩护人认为谢某的玩忽职守罪并不能成立。他的理由包括:其一,起诉书称覃刚山在审讯期间没有吃过任何食物,但没有描述民警和看管人员多次叫他吃他不吃。起诉书描述不够全面。
其二,“覃刚山是有严重自伤自残行为的危险分子,身上带着一把42厘米的长刀,抓进来后一直自伤自残。这个覃刚山很厉害的,他的头都将铝合金窗栅撞了一个窟窿。民警敢把他放下来吗。”
“如果放他下来,后果谁承担?如果管他构成玩忽职守构成犯罪了,还怎么打击犯罪?”辩护时,辩护人一度情绪激动。
另外,辩护人指出谢某曾问过覃刚山自己是不是有病,他说没病。而且,从外表来看,二十多岁的人,身强力壮自伤自残这么厉害,五六个人把他搞定,怎么会有事呢?所以这是意外事故,希望法庭对本案作出无罪判决。
“基层办案不应求全责备”
在对指控事实提出了意见后,辩护人还针对基层办案的客观环境作出了辩护。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分析应当放到基层派出所办案的大环境中考虑,对由于基层警力和装备不足而引起的不良后果不应由民警具体承担。对案情的讨论也要符合基层民警办案的实际,对警械的使用不能太苛刻,对基层办案不应求全责备。
“我们不能单单看这个案子发生了,要看基层民警在什么条件下办案。客观条件是,当地没有一个候问室;虽然按规定看管人员由正式的民警负责,但由于警力限制,公安机关和派出所不得不让协警来看管。这个责任涉及一些机制和体制上的问题。”
辩护人说,从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吸取教训,要加强硬件建设,加强人员建设。还有就是配置有关的配件,健全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