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近日,慈溪大光明眼镜店及其金山分店通过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审查,成为我市第一家通过现场验收的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零售企业。在今年年底前,隐形眼镜零售企业必须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按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均属三类医疗器械,是风险程度较高的特殊产品,对其实施严格监管是国际惯例。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也于今年出台了《角膜接触镜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对人员资质、场地、设备、验配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实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零售企业实行集中发证。
据了解,目前全市有眼镜经营企业120余家,且大多数企业经营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业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曾对全市8家规模较大的眼镜店进行了摸底调查,这些眼镜店在经营场所、仓储条件等方面比较好,但也存在着工作人员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不了解,专业技术人员欠缺,产品验证不规范,验配仪器设备的管理不规范,验配程度不合理,售后服务欠完善等诸多问题。为此,从今年6月开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全面实施角膜接触镜零售许可证发证工作,并组织对要求申领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有关法规培训。
据悉,本次发证工作到今年12月31日止,从明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继续经营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否则将按照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