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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税局:出口退税新政有三个月缓冲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09-19 07:44:36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范萌)9月15日起,我国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企业只要在9月30之前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出口合同备案,今年12月14日之前出口的货物仍可按调整前税率享受退税。这是昨天记者向宁波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负责人了解到的。

  由于是首次在出口退税调整的同时进行出口合同备案,因此,该负责人通过记者向所有有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传达了关于出口合同备案的提示。

  首先,有三个日期非常重要。企业凭2006年9月14日(含)之前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进行备案,并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出口货物,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仍按调整前税率享受退税。

  其次,备案合同的内容要真实有效。它必须是今年9月14日(含)前签订,合同签订日期、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单价等信息必须明确,并要与报关单上填写的内容一致。

  另外,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合同,倒签合同日期等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仅不予退税,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