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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新规
稿源: 中国象山港  | 2006-09-20 11:33:30

  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记者从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获悉: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养老保险制度将进行新一轮重大改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以及养老金计发办法将面临调整变化。

  《通知》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统一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同时,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凡是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在此之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金与退休人员相同。(记者 欧惠惠)

【编辑: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