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汤碧琴)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670元两档,比原来分别调高了80元和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5.7元两档,比去年分别调高了0.7元和0.5元。
据悉,自1994年我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起,12年来我市已先后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也相应提高,且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执行。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4元。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又讯随着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提高了。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月469元调整至525元。
随着失业保险金的调高,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即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27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53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