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从丹城交警中队获悉,我县从10月开始,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时,将查验机动车是否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简称“交强险”)。
据介绍,在检查过程中,交警对已经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在机动车前放置保险标志的,有权扣留该机动车或给予200元的处罚。对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当事人要提供相关保险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的,交警将依法扣留机动车,责令补办机动车“交强险”,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予以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处罚。
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对于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丢失保险标志的,需要当地交警部门的标志丢失证明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据到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补领标志。(金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