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月起,我市结合实际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670元两档,比原来分别调高了80元、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5.7元两档,比去年分别调高了0.7元、0.5元。
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4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又讯随着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也调高了。从9月1日起,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6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25元。
同时,医疗补助金标准也作相应提高: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27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53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