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内两部委高调介入,收费依据和标准不同,民间测算版权收费管理成本有20亿元之巨
-核心提示
针对卡拉OK版权收费,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两个部门相继高调介入。
演愈烈。而争论的背后,是巨额收费管理成本的“大蛋糕”,民间测算收费可达20亿元之巨。
目前,谁将成为这块蛋糕的主人,仍存变数。或许只有合作,才是可行的途径。
中国宁波网讯 8月7日,北京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一栋不起眼的建筑,墙体斑驳,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像协会”)就在5楼办公。
“我们最近将公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文化部的会有不小的出入。”王化鹏,中国音像协会负责人,这段时间,因为“卡拉OK版权收费事件”,王不停地应付各路媒体记者的采访。
此前4天,文化部率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对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更早些时间,7月7日,国家版权局批复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版权费,指定的执行机构却是中国音像协会。
这是中国迄今为止牵涉范围最广、数额最大的版权费用收取行动,在过去20多天里,一直是舆论的焦点所在。
在此背后,民间测算每年约有百亿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这样,每年收费方的管理成本也在20亿元左右。
两部门同时介入
针对同一产业,两个部门采取了两套并不相同的收费标准,并分别授权其各自下属的单位予以实施。
“在版权局公示收费标准之前,暂不方便说明。”8月8日上午,中国音像协会刘文和对记者说,这是他们的最新规定。
此前,该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合作,就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起草草案,上报国家版权局等待批示。
“已经获批了,版权局近日就会公示。”王化鹏说,他们的收费标准和文化部的不同,到时候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解释。
8月3日,文化部通过其网站表明,将通过下属的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搭建的系统收取卡拉OK版权费。
针对同一产业,两个部门采取了两套并不相同的收费标准,并分别授权其各自下属的单位予以实施。这并不偶然,据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对外透露,“事前双方并无具体沟通。”
实际上,两个部门争抢卡拉OK版权收费,最先缘于文化部掀起的“统一曲库”的监管纷争。
7月18日,在文化部发起成立中国娱乐行业协会的新闻发布会上,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刘玉珠宣布,由文化部批准下属的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建设“全国卡拉OK管理服务系统”。
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梁钢介绍此举的目的是,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并逐步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矛盾。
此后不久,相应的收费措施被公布。
而就在文化部宣布“统一曲库”的第二天,中国音像协会对外宣布,国家版权局已经复函同意他们和中国音像协会联合开展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
“我们从批准成立之日起,卡拉OK收费就是我们首要工作,从年初开始我们已经进行调研并起草收费的方案。”中国音像协会王化鹏说。
针对收费,梁钢也有自己的解释,他们已为“统一曲库”进行了两年的调查论证和筹备,“并解决了法律、政策、技术、商务等相关问题。”
“经文化部批准,将在武汉、郑州和青岛三个城市率先试点。”梁说,试点工作预计将于年底完成,然后逐步推广全国。
谁有版权代理权?
“如果没有和唱片公司协商并得到授权,就抢着自行建立曲库,其行为与盗版无异。”中国音像协会王化鹏说。
“突然之间,国家的两个部门都成为我们的版权代理人。”NI版权莫总监对记者说,作为音像版权所有人,他们和索尼BMG以及国内一些唱片公司,至今未向任何中介机构委托代理其版权。
长期以来,我国管理音乐作品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的组织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经营单位也一直向该协会交付著作权费用。
“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我们直接代表着这些词曲作者的权利。”该协会法律部主任刘平介绍,该协会的主要会员是词、曲作者,目前注册会员大约是4000多名。
实际上,国内音乐词曲以及表演作者数量远超过4000,该协会也不能完全代表国内版权所有者利益。可以印证的一个事实,国家版权局统计,从2004年3月至今,50多家代理机构已对我国各地两万多家KTV经营者提起了版权诉讼。
另一方面,刘平介绍,在2004年的诉讼纠纷当中,屡屡败诉的KTV商家希望由文化部门来整合KTV商家,组成联盟去和版权所有人争取利益。但国家版权局有不同看法。7月27日,该局在《就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问题的说明》中强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协会才是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的主体。
其依据在于,《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具体管理条例》规定,以卡拉OK经营方式使用作品,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些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全在两协会管理之下。
但文化部门也有自己的“收费优势”,那便是其辖下MTV商家。
“如果没有和唱片公司协商并得到授权,就抢着自行建立曲库,其行为与盗版无异。”中国音像协会王化鹏说,国家版权局之所以迟迟未推出收费办法,主要是在法律和程序上做更充足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