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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费标准初定 为每小时营业额之0.5%
稿源: 第一财经日报  | 2006-09-22 07:11:18

  中国宁波网讯 国家版权局初定收取的使用费是每小时营业额的0.5%,每天按六个小时的营业时间算。卡拉OK版权收费拟8月正式启动,此消息一出,引起诸多讨论。昨天,国家版权局打破沉默,正式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确认收费主体

  此前有观点认为,按照有关法规,版权收费应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场所自主协商解决,政府不应定价干预。对此,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量非常大,无法一对一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卡拉OK经营方式使用作品,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建)就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主体,本身就是权利人组织。

  国家版权局认为,在这两家协会与卡拉OK经营者当中,国家版权局是处于裁判和中立者身份。因此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管理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收费,是依法行使监管职责。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

  收费标准设上限

  至于收费标准,记者最新了解到,目前,两协会已经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刘杰还表示,按照程序,国家版权局将尽快就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各方意见,向社会正式公告实施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

  王自强强调,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因为听证属于行政收费程序之一。

  就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王自强透露,现在初定收取的使用费是每小时营业额的0.5%,每天按六个小时的营业时间算,计算时将充分考虑到营业的黄金和非黄金时间段。“这个计算法已经是充分考虑经营者利益了,每天按六个小时计算也是折扣打了再打。”

  为了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高要价,王自强还强调,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仅仅是一个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收取多少只能向下调。

  王自强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都可以向卡拉OK经营场所收费,并不是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分不同的比例。对于两个协会是统一收还是按比例分别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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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强: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对于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后,是否要由消费者支付这个问题,王自强表示,这是卡拉OK经营者支付的费用,不应再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

  对于实际操作中难以避免的问题,“我只能呼吁加强舆论监督、消费者提高意识、物价部门强化检查,毕竟这是属于市场双方间的行为,政府不好介入。”王自强说。

  王自强还驳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之巨的说法,“按此逻辑,那么依照版权收费仅不到占经营总额1%的比例推算,整个卡拉OK经营场所的年收入将达到数千亿甚至上万亿,这显然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