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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合格列入黑名单十年不得经营药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6-09-23 12:19:45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市医药行业协会召集全市各地的医药生产商、经销商和驻甬医药代表,同时邀请我市一些相关部门如卫生、工商、药监等,共同磋商后出台了“药品营销人员管理办法”,即医药代表自律“行规”。

  目前宁波市区有医药代表2000人左右,最多的时候达到5000人。但是,这些由各地医药生产商、经销商派遣的医药代表,目前基本上处于无组织无管理的状态。

  由宁波市医药行业协会制订的《宁波市药品营销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医药代表如存在商业贿赂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且10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根据规定,凡在宁波市范围内从事药品营销、推广的人员应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药品营销人员从业证》,方可从事药品营销推广工作。从业证有效期为5年,每年注册一次。

  我市还将对医药代表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医药营销人员电子信息档案,并通过网站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药品营销人员如存在7种不良行为,将对其实行诫勉谈话、黄牌警告和媒体曝光等,营销人员所在企业将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对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药品营销人员,将取消其在甬从事药品营销、招投标的资格,收回从业证,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据悉,我市工商、药监等一些相关执法部门非常支持这一做法,由于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所限,执法部门一直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来管理和规范这一行业。他们一致认为,这个办法既是“门槛”,又是“行规”。但这个以协会牵头出台的“行规”,能否真正起到净化医药市场的作用,还有待时间的检验。(郑仲晔吴明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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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7种不良行为要记入医药代表档案,并受到相应处理:1.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销售药品;2.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药品;3.以任何名义向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给予回扣、提成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贿行为;4.在投标过程中,以弄虚作假和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5.向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提供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6.违反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和管理制度,哄抬药价、价格欺诈行为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7.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在医药购销中发生的交易行为不明示入账,暗箱操作,不依法纳税。

【编辑: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