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10天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处长林红和她的6位同事获得了由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成为我市首批公职律师。
所谓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律师。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王明珍表示,公职律师与一般的社会律师最大不同在于,公职律师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非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根据司法部2002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职律师的基本职责包括: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按照政府或本部门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受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相关的法律事务;代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接受法律援助机关的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在获得公职律师资格后,林红和她的同事的工作内容与之前相比并无任何改变,因此,从表面上看,是否具有这个资格,似乎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那么,为何还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呢?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吕东裕表示,公职律师的设立,将使人们特别是行政机关在理念上都有所改变,公职律师是一个法律人,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思考和处理问题,以规范行政行为,更好地依法行政。
林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本部门的工作介绍了设立公职律师的必要性:工商行政管理的每一项工作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执法监督、市场准入的审核、商标纠纷和争议的处理等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作为公职律师,其长处在于,不但熟悉本单位业务,而且有比较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在面对具体和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公职律师的身份显然更具有权威性,更能使行政相对人产生信任感。如果是在法庭上,那么,双方的地位就完全平等,公认度和公正度会更高。
此外,公职律师还将享有《律师法》所规定的作为律师的各种权利,在承办一些具体案件时完全能像社会律师那样调查取证,因此而降低行政成本,更有效地使用法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