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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物管条例:不得强制物业代收水电气费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6-09-25 07:46:35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林伟)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供水、供电等单位将不得强制物业代收相关费用。同时,物业发现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如果无效的话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确需代收要签协议

  根据该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而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车位不得损坏绿地

  条例还禁止八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中,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更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应当劝阻野蛮装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