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因未做皮试,一个才3个月大的女婴枉死在非法开诊所的庸医手中。近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李友朋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3月份,被告人李友朋未经卫生部门批准,擅自在我市横河镇天香桥村租房开个体诊所。5月7日清晨,原告王某因3个月大的女儿发烧、腹泻,要求李友朋出诊。李友朋来到王某的租房,在为王某女儿检查后,注射了一支针剂。当天下午,王某抱着病情未见好转的女儿到李友朋的诊所就诊。李友朋对王某女儿检查后,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将复方氨基比林与头孢唑啉钠混合后,注入王某女儿体内。在观察了10分钟后,王某将女儿带回家中,但仅过了半小时,王某女儿便出现抽搐、口唇发绀的现象。王某急忙叫来李友朋,一起将女儿送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然而,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王某女儿最终还是于当晚8时许死亡,一个鲜活的小生命就这样逝去了。
经宁波市医学会鉴定,王某女儿死于过敏性休克,被告李某不但在用头孢唑啉钠前未按有关规定做皮试,且药物复方氨基比林的用法和剂量都不规范,因为此药物小儿慎用。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友朋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开业许可,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此外,法院还判决被告李友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周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