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我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调高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从原来的670元调整为750元,提高了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7元,调整为6.4元,增加了0.7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提高,从原来的每月469元,调整为524元,提高55元。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27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53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工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我区内相关企业应从调整之日起,严格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如发现工资待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