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笔者昨日下午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已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该《条例》在适用范围、拆迁主体、拆迁管理、补偿安置等方面与原《办法》相比,作了重大修改。该《条例》实施后,对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该《条例》。从而将适用范围由原《办法》规定的城市规划区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
该《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改变了原《办法》规定的拆迁人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杜绝无计划和盲目拆迁行为。
《条例》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方案批准前已经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及时组织听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已签订拆迁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由原《办法》规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上升至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取消了原《办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对符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实行迁建安置。对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可安置面积确定:一是每户最高不超过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二是规定了“低限安置标准”,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冯军陆祖军俞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