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俞永均通讯员张琼华)记者昨日从市外经贸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刚刚下发了《关于出口合同备案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方式的紧急通知(草拟稿)》(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出口合同备案有关资料必须采用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备案,否则不予退税。
《通知》指出,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检查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将对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若核对不符将拒绝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通知》下发前出口企业已完成出口合同备案的,如果税务机关已给出口企业出具了备案出口合同的受理和审核结果单据的,出口企业不必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未出具的,出口企业必须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同时,出口企业要按审核确定的备案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机关。
9月15日起,我国对部分出口商品调整了出口退税率,企业只要在9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出口合同备案,今年12月14日之前出口的仍可按调整前税率享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