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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拆迁条例:被拆迁人可要求听证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09-26 13:29:22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消息说,《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条例》在适用范围、拆迁主体、拆迁管理、补偿安置等方面与原《办法》相比,作了重大修改。

  新规适用于全大市范围

  原《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而新《条例》则扩大到了本市行政区域。即是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新《条例》。

  同时,新《条例》对拆迁人身份作出了改变。10月1日之后,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将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而不再是原《办法》所规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拆迁前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听证

  新《条例》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方案批准前已经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更值得关注的是,新规明确,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原《办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自10月1日起取消。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则由原《办法》规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上升至县(市)区人民政府。

  低限安置标准:每户人均不少于30平方米

  按照新规,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可安置面积;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村民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面积的,则按照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对符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实行迁建安置。新规对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可安置面积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每户最高不超过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二是规定了“低限安置标准”,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

  至于拆迁非住宅用房,新规表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和县(市)区政府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条例》还规定,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原《办法》的规定是:有争议的需评估,无争议的按规定补偿。(记者程旭辉通讯员陆祖军俞义)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