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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骑三轮车代步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6-09-27 09:08:54

  中国宁波网讯 今后,“残的”、“电的”载客营运,将至少被罚款500元,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了解到的。本次会议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

  加强非机动车源头管理

  近年来,我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尤以电动自行车为甚。一些生产、销售单位受利益驱动,钻法律的空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导致生产、销售管理无序。

  基于上述情况和规范生产、销售等源头环节管理是解决该问题关键的共识,《条例》增加了对生产、销售单位义务的规定:“非机动车及零部件生产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不得随意更改产品的定型技术参数。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非机动车及零部件,不得以欺骗、冒领等不正当方式代消费者申请非机动车登记。”

  老人可申领三轮车牌证

  根据实际情况,为解决老年群体的代步需求,《条例》还增加了三轮自行车申领牌证的条件及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三轮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并向公安机关申领牌证:车长不超过90厘米,车宽不超过60厘米,鞍高不超过55厘米,制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结构牢固。”

  “残的”、“电的”不得载客营运

  非机动车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严重扰乱道路经营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对此问题的长效管理考虑,《条例》第十七条增加了非机动车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作为与第十七条对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处罚二次以上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宁丁】